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
息等情形,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第六条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五)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批与登记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为: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发生本制度或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有权向董事会秘书处提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并附相关事项资料,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如经审核认为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经审核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处妥善归档保管。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二)交由董事会秘书处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上述文件可采用纸质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
第四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终止
第十一条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申请事项申请时间(暂缓/豁免)
申请人员申请部门(单位)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是否已填报内幕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否□是□否信息知情人名单否已书面承诺保密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签字确认备注
备注:以上申请表仅用于公司内部留存归档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如需)。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本单位)愿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