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价格由各方遵循自愿协商、公平合理原则,共同协商确定,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监事会同意《关于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关于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意见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价格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的签署页)李林杰田丽满张金燕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