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0证券简称:新国都公告编号:2024-040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6月5日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B 座 20 楼,深圳市新
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祥先生
6、出席、列席人员: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5日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栋 B 座 20楼,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6人,代表股份2143492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1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76669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7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37680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4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8人,代表股份37731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1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37680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4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及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250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1%;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32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92%;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0%;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8%。
议案2.00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250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1%;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32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92%;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0%;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8%议案3.00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250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1%;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32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92%;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0%;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8%。
议案4.00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253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3%;反对9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354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61%;反对9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250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1%;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32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92%;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0%;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8%。
议案6.00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3年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71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9%;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0%;弃权1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610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89%;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0%;弃权1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61%。
就本议案的审议,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票数为
176894688股。
议案7.00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124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4%;反对18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3%;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0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55%;反对18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6%;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8%。
议案8.00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250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0%;反对54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6%;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6327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87%;反对54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4%;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8%。
议案9.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021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5812%;反对7301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064%;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4031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5780%;反对
7301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518%;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2%。
议案10.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255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2%;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4%;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374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4%;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8%;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8%。
上述议案中议案七至议案九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吴雍律师、杜彩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