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张勇军,于2022年6月起至2023年9月任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23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务,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23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23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向各位股东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张勇军,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2012年6月至今任华南理工大学电力学院教授;2020年7月至今兼任广东康德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顾问,2011年9月至今兼任广州市奔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顾问,2022年6月至今兼任广州恒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2022年6月至2023年
9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任职期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了4次董事会会议,我应出席会议2次,亲自出席2次,不存
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2023年度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所有议案我均
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在召开会议之前,获取做出决议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在会议上,我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会议作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23年公司共召开了1次年度股东大会、2次临时股东大会,我应出席会议2次、实际出席2次,并签署了相关会议决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及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1.2023年4月25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核查,公司拟续聘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理由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2.2023年4月25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及分红政策,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相关决策机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阅,认为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制度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
用情况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经核查,经过不断完善,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基本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4)关于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5)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1)2021年5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基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泰胜风能(嵩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公司及相关控股子公司为该融资租赁事项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2.7亿元,担保期限为3+12年(12年为可选期限,具体
2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期限和金额以最终签署的协议为准)。2021年6月18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2)2022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决定对南通泰胜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泰胜蓝岛”)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保证担保,对上海泰胜(东台)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东台泰胜”)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保证担保,对包头泰胜风能装备有限公司(简称“包头泰胜”)、新疆泰胜风能装备有限公司(简称“新疆泰胜”)、
大庆泰胜风能装备有限公司(简称“大庆泰胜”)分别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
保证担保,对扬州泰胜风能装备有限公司(简称“扬州泰胜”)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的担保;合计担保额度18亿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五年,过去对上述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包含于本次担保额度内。2022年6月29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上述担保属于公司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除上述对子公司的担保以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6)关于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泰胜蓝岛、东台泰胜、包头泰胜、新疆泰胜、大庆泰胜、扬州泰
胜、广东泰胜风能设备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合同履约提供担保,有助于上述子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良性合作,充分利用银行所提供的各种融资工具,有利于其独立承接订单,为其自身独立、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融资保障。上述全资子公司信誉及资产状况均良好,且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行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全部方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职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充足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其在对公司2022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续聘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客观、
3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3.2023年8月24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以及对外担保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
以及公司相关制度,不存在与相关规定、制度相违背的情形。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2023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生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外的担保事项,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形。公司向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认真审阅报告,及对实际情况的谨慎核查,我们认为: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3)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独立董事补选程序以及候选人的提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李海锋先生具有履行相应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根据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核查,李海锋先生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三)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1.提名委员会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良好地履行了职务,参加了提名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4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2023年4月24日,本人参与并主持了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参与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议案》。
2023年8月12日,本人参与并主持了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参与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2.战略委员会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参与了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情况及公司自身发展状况,在日常工作中对公司发展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度,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
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信息披露。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
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保持与公司
管理层的及时沟通。
3.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该项工作及其开展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每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独立、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为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与大家进行了讨论。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对公司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战略规
划、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检查,并重点关注了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上的合规性。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
专人协助本人履行职责,按照规定及时提前向本人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及资料,保障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同时本人行使职权过程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均给予本人大力支持和配合,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5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积极参与公司决策,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2023年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基本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职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充足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其在对公司2022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续聘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补选李海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补选程序以及候选人的提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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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没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没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2024年度,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以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和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独立董事:张勇军
2024年4月26日
7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__张勇军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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