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8证券简称:锦富技术公告编号:2024-080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
3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江浦路39号。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清先生主持。
6、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07人,代表股份3808229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069%(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下同);其中中小股东50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8850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68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19379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638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05人,代表股份
288850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684%。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所审议事项之内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049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8%;
反对2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弃权
5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3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11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214%;反对2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72%;弃权5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14%。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24381928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772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11%;
反对393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9%;弃权
8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53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363%;反对393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608%;弃权8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2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24381928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784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02%;
反对373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7%;弃权
845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65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796%;反对373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936%;弃权845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6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池名律师、于小涵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