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证券简称:东方日升公告编号:2024-097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
于2024年4月26日、2024年5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714000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314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400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28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2024年11月6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签订了《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安徽”)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签订的《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4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348064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55304.91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372064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55304.91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年11月7日,公司向金华市通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通济”)出具《最高额保证函》,为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常州”)和金华通济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常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121310.58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8199.82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常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136310.58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8199.82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履行)。
2024年11月7日,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义乌”)和平安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义乌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19777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74533.76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义乌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20777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74533.76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年11月6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东方日升(滁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滁州”)和浦发银行签订的《融资额度协议》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滁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20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8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滁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30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8000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2、成立日期:2020年7月28日
3、注册地点:安徽省滁州市铜陵东路325号
4、法定代表人:王耀庆
5、注册资本:16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安徽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安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安徽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2024-9-30(未经审计)2023-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6445809328.698978890067.75
负债总额4825256631.336868198179.24
净资产1620552697.362110691888.51
财务指标2024年1-9月(未经审计)2023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1697922891.347961572066.31
利润总额-582563085.87706724381.52
净利润-490139191.15601084599.93
(二)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9日
3、注册地点: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水南路1号
4、法定代表人:王耀庆
5、注册资本:25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硅太阳能电池组件和部件、电器、灯具、橡胶制品、电子产
品、光电子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工程设计、施工、承包;电力、
新能源、节能相关技术的研发、转让、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及咨询服务;光
伏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常州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常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常州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2024-9-30(未经审计)2023-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4752244531.574981908876.53
负债总额2338645701.382668047297.38
净资产2413598830.192313861579.15
财务指标2024年1-9月(未经审计)2023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3696293449.283315379040.01
利润总额99773136.2335792473.15
净利润99737251.0435792473.15
(三)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年6月12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599号(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陈连峰
5、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新能源科技研发;太阳能电池组件、家用电器、灯具、橡塑
制品、电子产品的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工程总承包;电力、新能源、节能技
术研发、成果转让;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
国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义乌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义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义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2024-9-30(未经审计)2023-12-31(经审计)资产总额3558049935.635923167632.71
负债总额2649862746.344875262309.94
净资产908187189.291047905322.77
财务指标2024年1-9月(未经审计)2023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2411342973.929996274318.48
利润总额-137369292.76-28932530.07
净利润-139718133.48-9577878.59
(四)东方日升(滁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滁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2年8月24日
3、注册地点:安徽省滁州市铜陵东路325号
4、法定代表人:王耀庆
5、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滁州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滁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滁州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2024-9-30(未经审计)2023-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2462515717.494454600165.84
负债总额1617158280.723485828218.17
净资产845357436.77968771947.67
财务指标2024年1-9月(未经审计)2023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2141342950.266997974534.99
利润总额-164696528.9210687902.09
净利润-123414510.9020425810.69
三、合同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安徽向中国银行和浦发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年11月6日,公司与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签订了《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安徽日升流贷银团保证2024002)(以下简称“本合同1”),为日升安徽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签订的《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安徽日升流贷银团2024002)(以下简称“主合同1”)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4000万元,其中为日升安徽在中国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12000万元担保,为日升安徽在浦发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12000万元担保。本合同1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1、甲方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2、债务人1: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主合同1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
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1应向债权人1
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债权人1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主合同1项下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主合同1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1应向债权人1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债权人1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1)与(2)为“或”的关系。
6、担保期间:
(1)本合同1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1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
/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二)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常州向金华通济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2024年11月7日,公司向金华通济出具了《最高额保证函》(以下简称“本合同2”),为日升常州和金华通济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本合同2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2、甲方2:金华市通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债务人2: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合同2中约定的全部债权以及债权人2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6、担保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2债务人2的主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算日)起三年。
(三)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义乌向平安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2024年11月7日,公司与平安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平银杭义三部额保字20241029第001号)(以下简称“本合同3”),为日升义乌和平安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为:平银杭义三部综字20241029第001号)(以下简称“主合同3”)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
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000万元。本合同3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3、甲方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2、债务人3: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5、保证范围:
(1)主合同3项下债务人3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
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3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
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3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3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3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6、担保期间:
(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3生效日起至主合同3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3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3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3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
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3为银行承
兑类合同的,甲方3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3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3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3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3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3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3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保证期间,甲方3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四)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滁州向浦发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2024年11月6日,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ZB2921202400000050)(以下简称“本合同 4”),为日升滁州和浦发银行签订的《融资额度协议》(合同编号为:BE2024072300001267)(以下简称“主合同 4”)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合同 4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4、甲方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2、债务人4:东方日升(滁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本合同4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4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
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4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4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
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4经债权人4要求债务人4需补足的保证金。
6、担保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4对债务人4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4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4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4宣布包括债权人4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4与债务人4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2024年11月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保)为3763563.89万元人民币(以2024年11月7日的汇率计算),占2023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69.38%和247.4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1122902.83万元人民币(以2024年11月7日的汇率计算),占2023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20.70%和73.8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