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证券简称:东方日升公告编号:2024-077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于2024年
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变更实施地点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1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813895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15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83.5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1464281.9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68535701.62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038号《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含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并结合公司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经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调整,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号
5GW N 型超低碳高效异质结电池片与 10GW
1740108.03330000.00
高效太阳能组件项目
2全球高效光伏研发中心项目60295.9950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120000.00116853.57
合计920404.02496853.57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经营需要,为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更好地回报投资者,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全球高效光伏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如下:
项目名称全球高效光伏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总额60295.99万元项目变更前变更后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兴科中路23实施地点宁波南部滨海新区号东方日升梅桥厂区厂房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除变更实施地点外,项目实施主体及项目投资总额均不变。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完成之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以及节能审查等审批程序。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本次将“全球高效光伏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至与“5GW N 型超低碳高效异质结电池片与 10GW 高效太阳能组件项目”异质结高端产能扩产项
目同一地点,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创新资源,构建产研深度融合体系,加强内部产研协同,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打造技术创新的战略高地,从而提升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同时,本次变更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集团整体的空间规划及资源配置,从而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高效实施,助力公司长远发展。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系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及管理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从而进行的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或募投项目建设内容的变更,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一)董事会意见经审议,董事会认为:结合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实施环境等因素,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合理的、必要的,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等因素及整体战略规划,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实质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加强产研融合、提高内部协同、优化整体空间规划以及资源配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东方日升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东方日升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