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464号
致: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14日在梅河口市环城北路6号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提示性
1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
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4年7月29日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4年7月3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于2024年8月1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提示性公告》。该《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提示性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14日下午14:00在梅河口市环城北路6号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卢正法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2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0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34937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31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1223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20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10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3713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1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73713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11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3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刘晓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39602883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480513票。
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佟冰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37485536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363166票。
4表决结果:当选。
3.选举卢正法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28790331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667961票。
表决结果:当选。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于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35893729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771359票。
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华树成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34241819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119449票。
表决结果:当选。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马东梅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3575573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633365票。
5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陈家毅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3003292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910555票。
表决结果: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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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谢发友
______________何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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