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26号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你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123.01万元同比增长59.53%。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超过50%,你公司未按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迟至2024年2月
21日才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法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1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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