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3证券简称:达刚控股公告编号:2024-58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0日,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达刚控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89),2023年12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建西女士与阜华冠宇量化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订了《股票转让合同》,孙建西女士拟将其持有的达刚控股158800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转让给阜华冠宇量化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事项进展
2024年9月,公司获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建西女士收到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3民初1184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在收到民事判决书后,其与深圳阜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华基金”)在上诉期内就民事判决书的部分判项均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2024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建西女士及阜华基
金的《撤回上诉申请》,2024年10月26日公司对外披露了《达刚控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54)。
2024年10月28日,公司收到阜华基金发送的《澄清告知函》,同日,公司
获悉孙建西女士收到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2024)陕01民终收
23204号民事上诉状副本,阜华基金就其与孙建西女士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
1以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13民初11841号民事判决书
第五项为由,提起了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2022)陕0113民初
20631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第四项:判令孙
建西向阜华基金管理的阜华冠宇量化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支付自2024年1月
3日至孙建西全部返还80000000元股票转让价款之日以100044315元为基
数按0.5‰/天标准计算的迟延办理股票过户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2月20日为2401063.67元,最终计算至孙建西实际全部返还股票转让款之日;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孙建西承担”。
鉴于2024年1月2日取得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有效期已于2024年7月2日到期,阜华基金与孙建西女士双方未就股份转让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重新提交申请;且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3民初118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已判决阜华基金与孙建西女士于2023年
12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股转【2023】-001的《股票转让合同》于2024年5月23日解除;双方对该判项均未提起上诉,孙建西女士与阜华基金签订的《股票转让合同》不再履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建西与阜华基金的案件仍属于上诉程序,该案件
后续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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