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评估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
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就2024年度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刘纪鹏先生、陈忠先生、汤有谨先生、罗斌先生(离任)、
张瑞根先生(离任)的任职经历及其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本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本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本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上述人员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