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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6 00:00 查看全文

高新兴 --%

法律意见书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州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0楼、11楼、29楼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法律意见书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11月

15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真实、准确、完整法律意见书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必要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4年10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0月3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024年11月13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

城开创大道2819号公司一号楼一楼党建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双广先生主持。法律意见书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324350978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34386975股的18.701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88人,代表股份27659923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34386975股的1.594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192人,代表股份352010901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1734386975股的20.296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法律意见书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相符。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或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法律意见书

同意347050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09%;

反对2723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6%;弃权

22367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2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99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676%;反对2723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457%;弃权22367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2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贾幼尧先生2024年董事薪酬及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022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78%;

反对3651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92%;弃权

2304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5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30%。公司董事贾幼尧先生的配偶王云兰女士作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04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687%;反对3651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2012%;弃权2304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5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0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法律意见书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281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65%;

反对2239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1%;弃权

2489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4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30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024%;反对2239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955%;弃权2489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4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邓传远赵广群高少琪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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