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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云股份: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而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

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到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但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和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2024年4月25日,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会于2024年4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发出的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会议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和说明,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6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大洋路

126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

2024年6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登

记、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1579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88549669股的10.10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312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535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的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72662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5693%。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4492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4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44302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35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66%。

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为2024年5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经审查核实,现场投票的股东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312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35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

2024年6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7266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69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二)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2913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2%;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11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89%;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权1188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7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914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5%;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1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37%;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权188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914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5%;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1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37%;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权188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9156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4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8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913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2%;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2%;弃权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89%;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0%;弃权18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6.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2913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9%;弃权10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89%;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23%;弃权1018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8%。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3年度薪酬、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44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9%;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0%;弃权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89%;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0%;弃权18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关联股东李超、师利全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薪酬、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913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2%;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2%;弃权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89%;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0%;弃权18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913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2%;反对19000股,占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2%;弃权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89%;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0%;弃权18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29140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1%;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3%;弃权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3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71%;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88%;弃权18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914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5%;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1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37%;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权188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914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5%;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1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37%;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权188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913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2%;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3%;弃权1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0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89%;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88%;弃权1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914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5%;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1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7%;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权188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15.逐项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5.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2914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5%;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1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7%;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权188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15.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913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9%;弃权10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89%;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23%;弃权10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8%。

15.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2913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2%;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2%;弃权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9%;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0%;弃权18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15.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913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2%;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2%;弃权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9%;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0%;弃权18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15.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914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5%;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9%;弃权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37%;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23%;弃权18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15.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29156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4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8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15.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29146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3%;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3%;弃权1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3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30%;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8%;弃权1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华洋高文晓

经办律师:

王中乾

签署日期:2024年6月6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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