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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联众: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23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096 证券简称:ST易联众 公告编号:2024-062

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已于2024年12月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梁斌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2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六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2024年12月16日(星期一)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5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33477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08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9608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87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63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37396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09%。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264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7409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为

5.521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参会

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26529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439%;反对2201571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846%;弃权667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5855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60%;反对22015714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330%;弃权667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39919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874%;反对2188181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412%;弃权667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9245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00%;反对21881814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690%;弃权667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93977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078%;反对5189441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3%;弃权72185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333023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362%;反对5189441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586%;弃权72185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05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陈昱申先生、葛涛先生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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