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要点
2017 年12 月2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对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及经营性培训机构的过渡期、现有学校的补偿奖励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作为首个颁布细则的一线城市,上海市细则受到广泛关注,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对上海市细则进行具体解读,并与其他四个省级文件(辽宁、安徽、浙江、甘肃)进行对比。
上海市细则具体解读:
(1)设立条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义务教育机构属于禁止类;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外合作办学、中方主导;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属于鼓励类。除义务教育以外的联合办学,中外双方必须签署联合办学协议。
(2)法人登记:民办学校的开设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非营利性到民政部门、营利性到工商部门)二者缺一不可。
(3)举办者变更:无论办学属性,举办者变更需要进行财务清算。
(4)分立、合并:民办学校不得分立为不同办学属性的学校。受影响较大的或为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一体化民办学校,这类学校一般使用同一张办学许可证。新法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希望通过分立将义务教育保留非营利性、高中转设为营利性的做法在上海市可能存在政策障碍。
(5)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现有学校的过渡安排:该条办法适用于2016 年11 月7 日前设立的、非培训类的民办学校。转设营利性的决定期只有1 年,进行转设相关工作如财务清算、明确资产权属、缴纳税费的过渡期限较长,高等教育学校有4 年时间,其他学校有3 年时间。
(6)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过渡安排: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过渡期为2年。
(7)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现有学校的补偿奖励: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综合考虑出资金额,并扣减合理回报,但是上海市文件尚未规定合理回报的基准。奖励金额更加侧重于参考学校历年年度检查的结果。
风险提示:上海市民促法细则出台对准备转设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带来政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