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之杰”)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
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激励计划》时在公司控股子
公司深圳银之杰拓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扑技术”)任职的、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员。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银之杰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
1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子公司拓扑技术存在劳动关系。
6、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9月18日,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500万股。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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