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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9 00:00 查看全文

银之杰 --%

证券代码:300085证券简称:银之杰公告编号:2024-040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 B 座十二层公司

第一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向军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2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3013013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63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29615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10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22人,代表股份5146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8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23人,代表公司股份5146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83%。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6464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6%;

反对4659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7%;弃权188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91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735%;反对465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49%;弃权188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6659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1%;

反对4532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4%;弃权18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5108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524%;反对453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81%;弃权18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6678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7%;

反对4400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193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5127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894%;反对440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03%;弃权193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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