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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30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丈八一路10号中铁西安中心32层

电话:029-89840840传真:029-89840848

邮编:710065 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声明事项..............................................1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正文................................................4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的批准与授权..................................4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4

三、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6

四、关于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6

五、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默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声明事项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

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4.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遵循勤勉尽责精神及诚实信用原则,对海默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释义

除非另有特殊说明,本《法律意见书》内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海默科技、公司指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划、本计划、股权激励计指计划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限制性股票指

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激励对象指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激励计划(草案)》指励计划(草案)》

审计报告指大华审字[2024]0011001144号《审计报告》

股东大会指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指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指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高级管理人员指

书、财务总监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自律监管指南》指——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

公司章程指《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所、本所律师指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元指人民币元

3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各项议案。

2、2023年9月19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根据《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三条,本次激励计划预留230.80万股,公司应当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

3、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预留股份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4年8月3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230.80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4]0011001144

号《审计报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所列示的任一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日及对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由董事会确定,且须为交易日。

5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4年8月28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4年8月30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确定发表了同意的建议。

2024年8月28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4年8月30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距离激励计划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未超过

12个月,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16元/股;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5名,公司本次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230.8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本次股权激励对象中孙鹏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孙鹏先生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海默科技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陈欣荣窦方旭

经办律师:

张琰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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