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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aipaifirm.com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出具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一、股东会召集程序的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刊登于巨潮网站的《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中,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0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通知深圳香港台北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5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南浦路154号2栋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军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2名,为截至2024年8月30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总数233836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14.0454%;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57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07767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473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7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41604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5185%。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72人,代表的股份数为1145011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775%。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刊登于巨潮网站的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第2页共6页四、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于2024年9月5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于2024年9月5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338237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3018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36%;弃权票代表股份数3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1134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96%;反对30184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62%;弃权3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2%。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338315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7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2897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81%;弃权票代表股份数39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第3页共6页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12119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274%;反对2897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03%;弃权39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4%。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340190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62%;反对票代表股份数107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4%;弃权票代表股份数3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0876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55%;反对107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51%;弃权3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4%。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340174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1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10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3%;弃权票代表股份数3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0713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13%;反对108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第4页共6页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97%;弃权3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338058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2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3230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5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3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09557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036%;反对32304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13%;弃权3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第5页共6页(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贺成龙
经办律师:黄润琳
负责人:李伟东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