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
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51423818传真:(010)51423816目录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二、审核报告附送
1.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三、审核报告附件
1.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证书复印件
3.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地址( l o c a t i o n):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 0 号丽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
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
电 话 ( t e l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5 1 4 2 3 8 1 6关于恒信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中兴华核字(2024)第011483号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3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审核证据是恒信东方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上述说明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审计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上述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检查、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审核证据做出职业判断。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1-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三、审核结论我们认为,恒信东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3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恒信东方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四、使用限制
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供恒信东方公司对外披露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