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1、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不存在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