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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升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2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73证券简称:当升科技公告编号:2024-092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24年12月25日下午2:0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8区

21号楼十一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陈彦彬先生主持。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678名,所持(或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13989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8912%。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76名,代表股份数332557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58%。

1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名,代表股份数118953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53%;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名,代表股份数810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9%。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75名,代表股份数32445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59%。其中,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675名,代表股份数32445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59%。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经表决,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经表决:同意1481612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8614%;反对29147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9252%;弃权32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018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0.2640%;反对2914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7647%;弃权3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9713%。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485995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1509%;反对2534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739%;弃权26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5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456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2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5820%;反对2534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6206%;弃权26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975%。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481607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8611%;反对29675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9601%;弃权27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017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0.2625%;反对2967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9235%;弃权2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14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宏罡、张晓会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3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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