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治理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ESG 战略、科技创新工作和议题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至少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推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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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战略、ESG 议题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与
监督公司 ESG 工作的落实,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对公司重大科技创新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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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不迟于会
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董事会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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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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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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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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