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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72证券简称:海新能科公告编号:2024-094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1、具体情况2020年4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5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瑞佳”)于2017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发生一笔1.8亿元的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对该笔交易提请董事会审议,且未及时进行披露,同时,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中遗漏披露与该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且遗漏披露该笔关联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北京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吸取教训,补充审议并补充披露该关联交易相关情况,并进一步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不及时的问题,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确认了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进行了披露。此外,于2020年5月14日发布《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公告》(编号:2020-052),承诺进一步规范公司关联方的确认及与关联方的交易,加强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的管理,进一步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完善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并承诺将认真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参加北京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单位组织的学习与培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确认、报送及审批程序,持续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深交所监管函

1、具体情况2020年5月21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了《关于对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72号),监管函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与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瑞佳”)签订《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0万吨/年生物质油综合利用项目超级悬浮床加氢技术许可合同》,合同金额1.8亿元,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86%。由于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派出人员监管安瑞佳印章、网银等事宜,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与安瑞佳之间构成关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关系,公司签订上述合同未按照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27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10.2.4条规定。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10.2.4条规定。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不及时的问题,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确认了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进行了披露。此外,承诺进一步规范公司关联方的确认及与关联方的交易,加强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的管理,进一步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完善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并承诺将认真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参加北京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单位组织的学习与培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确认、报送及审批程序,持续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

(三)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年6月30日,北京证监局下发《关于对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23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所持公

司51082.09万股股份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被冻结股份占你公司总股本比例21.7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不晚于2020年4月

28日已知悉控股股东海淀科技股份被冻结事项,但公司迟至2020年5月11日才对

外公告上述股份冻结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健全完善重大事项管理和报告制度,依法合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员勤勉尽责,合规履职,切实保证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2、整改情况

公司已健全完善重大事项管理和报告制度,依法合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合规履职,切实保证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四)深交所监管函

1、具体情况2022年12月13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了《关于对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93号),监管函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收到乌达区有关部门文件,文件提及有关部门已将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方焦化”)捣固焦项目

列入焦化关停淘汰退出名单,要求在2023年底前完成焦化产能退出工作。前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但公司直至2022年12月8日披露相关情况,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2.5条第十六项、第8.6.4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情况

公司已健全完善重大事项管理和报告制度,依法合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合规履职,切实保证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及其董监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的情况。

特此公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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