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72证券简称:海新能科公告编号:2024-100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9日下午2: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3号馨雅大厦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于志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65人,代表股份907250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8.61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8745347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7.218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63人,代表股份32715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92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563人,代表股份32715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9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63人,代表股份32715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923%。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辞职暨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0818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10%;
反对5634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10%;弃权798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2833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3383%;反对56340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213%;弃权
798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04%。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0849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45%;
反对5579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50%;弃权820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3149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4352%;反对55799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559%;弃权
8208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089%。
(三)审议通过《关于<三年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24-2026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1831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27%;
反对4921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25%;弃权497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2967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361%;反对4921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445%;弃权
4970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194%。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罗聪律师、谭婳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