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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24年0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5 查看全文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2024年0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汇报沟通制度

第三条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

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董事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五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

委员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

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独立董

1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

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七条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

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

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八条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

议审议事项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要求公司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独立意见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如果对相关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2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北京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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