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72证券简称:海新能科公告编号:2024-029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文”),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解释17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于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作出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变更审议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