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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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捐赠管理规定
(2024年0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的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按照“统一管理、预算控制、集体决策”的管理模式。同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
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
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企业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六条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
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七条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
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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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
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按照本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子公司未经公司总部审批,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受益人和范围
第十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
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企业外部的单位(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
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
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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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宣传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四章对外捐赠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企业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牵头组织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完善;
(二)负责制定捐赠方案,并按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款履行审批程序;
(三)组织实施对外捐赠,并按要求上报执行情况等工作。
第十五条财务资产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预算审核;会计核算、财务报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法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方案的合规性审核,并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部、财务资产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及子企业对外捐赠事项信息的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各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对外捐赠工作,依据内部程序执行相关事务办理。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第二十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公司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除特殊情况外,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对象的对外捐赠,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可重复安排;
(三)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12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四)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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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企业管理部提出捐赠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应当对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金额等,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由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以授权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签署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管理部就捐赠方案的相关文
件批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财务资产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部、财务资产部对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规范执行,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章对外捐赠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外捐赠实行预算管理和审批管理,应当控制在当年公司
财务预算幅度内,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扣除。
第二十六条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
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
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
第二十七条公司为捐赠资产提供运输、保管以及举办捐赠仪式等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不得挂账。公司负责对外捐赠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受赠人或者受益人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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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司经过董事会审议,并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报国有资本
持有单位批准,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批准,将修建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社会公共设施无偿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可以核减资本公积金,并应当与接受方签订相关协议,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公司所拥有的财产被当
地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武装组织征用的,扣除当地政府或人民武装组织依法补偿金后的差额,应当作为资产损失处理。
第七章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者财务管理部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拒绝任何部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对于各种强行募捐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向各级经贸、计划(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下”或“不超过”含本数,“以上”或“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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