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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即2024年8月10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987名,代表5287487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95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8名,代表3936202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3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969名,代表135128565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5603%;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982名,代表1495993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两名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境外全资子公司拟发行境外债券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13562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5058%;

弃权33723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反对227592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4%。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469861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32%;

弃权3372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4%;反对

22759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14%。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发行境外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21249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5203%;

弃权36033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反对217596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470630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46%;

弃权3603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9%;反对

217596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5%。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352287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2291%;

弃权224537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7%;反对2298053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62%。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437341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377%;

弃权22453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9%;反对

229805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14%。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57765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5894%;

弃权51574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5%;反对165539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1%。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474281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87%;

弃权51574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7%;反对

16553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6%。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53446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5812%;

弃权55870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反对165561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1%。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4738500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98%;

弃权5587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5%;反对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6556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7%。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51782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5781%;

弃权57876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5%;反对165219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5%。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4736836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87%;

弃权5787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9%;反对

16521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4%。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48621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5721%;

弃权51816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0%;反对174440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473367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76%;

弃权5181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4%;反对

17444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61%。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54804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5838%;

弃权52135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6%;反对167938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473985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89%;

弃权5213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5%;反对

16793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2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审议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经办律师:

方祥勇律师

负责人:

徐晨律师徐雪桦律师

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

电话:021-52341668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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