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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C Law Firm of Excellence at Ministerial Level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十月
厦门市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栋 16-18 层(TEL):86-592-5883666 (FAX):86-592-5881668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天衡意字第207号
致: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中创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林沈纬、曹化宇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2024年10月25日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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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和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等)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
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使用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对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负责。
5、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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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7、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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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
议案、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年10月14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厦门上越”)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书面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选举沈嘉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并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截至临时提案提出日,厦门上越持有公司449820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7%。其提案资格符合有关规定,且临时提案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临时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故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除增加上述议案外,原《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均保持不变。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仅对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审议事项及议案做出调整,增加《关于选举沈嘉墨先生为公
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5日14点30分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1178-1188号厦门中创环保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通知,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上午9:15至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
9:15至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红亮】先生主持,就公告中所列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召开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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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
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57954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即385490443股)的【22.2562】%。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7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98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57】%。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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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列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3、4、5、6、7、8、9、11、12、13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其中议案2.00包含子议案,需逐项表决,所有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95275257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08%;反对123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1%;弃权5952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6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141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14%;反对123944股,占出席本次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2%;弃权5952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6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1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下为分
项表决:
2.01、审议通过《关于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5251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63%;反对129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5%;弃权6135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117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99%;反对129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0%;弃权6135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71%。
2.02、审议通过《关于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5257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28%;反对122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份总数的0.1272%;弃权6143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123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88%;反对122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7%;弃权6143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5%。
2.03、审议通过《关于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5256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12%;反对123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8%;弃权614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122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42%;反对123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2%;弃权614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6%。
2.04、审议通过《关于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5201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38%;反对179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份总数的0.1871%;弃权6135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067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63%;反对179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6%;弃权6135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71%。
2.05、审议通过《关于发行数量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5254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2%;反对123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3%;弃权6168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120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82%;反对123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7%;弃权6168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71%。
2.06、审议通过《关于限售期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5239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39%;反对131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份总数的0.1365%;弃权623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105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35%;反对131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7%;弃权623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78%。
2.07、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5260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54%;反对120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5%;弃权6135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126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65%;反对120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5%;弃权6135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71%。
2.08、审议通过《关于上市地点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5257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23%;反对116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份总数的0.1218%;弃权6200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8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123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73%;反对116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8%;弃权6200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8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68%。
2.09、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5263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86%;反对116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8%;弃权6140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129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56%;反对116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8%;弃权6140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86%。
2.10、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5059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63%;反对104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份总数的0.1089%;弃权8301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2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925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57%;反对104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1%;弃权8301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2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63%。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所有子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5262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73%;反对118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6%;弃权6135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128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19%;反对118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0%;弃权6135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7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5262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73%;反对118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6%;弃权6135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128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19%;反对118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0%;弃权6135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7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5253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80%;反对118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5%;弃权6225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5%。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119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48%;反对118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7%;弃权6225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4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5278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45%;反对102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4%;弃权6135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144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21%;反对102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8%;弃权6135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7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525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56%;反对120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3%;弃权6230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116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78%;反对120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2%;弃权6230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6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5241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60%;反对129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9%;弃权6230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107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98%;反对129526股,占出席本次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2%;弃权6230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6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5262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74%;反对118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0%;弃权6140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128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22%;反对118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2%;弃权6140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8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5249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99.2243%;反对118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0%;弃权626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115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39%;反对118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2%;弃权626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69%。
11、审议通过《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5261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69%;反对118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5%;弃权6140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127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07%;反对118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7%;弃权6140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8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5262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73%;反对118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弃权6140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128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19%;反对118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5%;弃权6140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8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沈嘉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5232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62%;反对105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7%;弃权6567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5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098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09%;反对105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5%;弃权6567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5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8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生效。
(以下无正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林沈纬
负责人:孙卫星曹化宇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