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6证券简称:中创环保公告编号:2024-129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和《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
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
(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
1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未来三年,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
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2、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它情况。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2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
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并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及投资者关系互动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回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式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其他事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规划制定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就上市公司分红条款进行修改且与本规划不尽相同的,公司分红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二)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4(本页无正文,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之签章页)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