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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万邦达 --%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总部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财富中心 A 座 41 层

电话:010-61006366

网址: http://www.qianchenglaw.com

1致: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见证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下午3:00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及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查询到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2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

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且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10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

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同时,《会议通知》写明: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共1项议案,为《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广东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24年10月15日公告。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开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

3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15942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582%。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27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5028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12%。以上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27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028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12%。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四、临时提案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由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上午

9:15-下午3:00。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三)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事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事项和提出新事项的情形。

2、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中包括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70名,代表公司有表

5决权股份25028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9912%。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投

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序议案名称股东类型同意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号《关于为控股子公合计2926834993011567928088

1司广东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议案》中小股东210892833011567928088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页)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2024年10月30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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