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3证券简称:航宇微公告编号:2024-052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2023-079)的后续进展公告。
2、案件进展情况: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3)粤01民终34014号]。
3、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四名,其余为:广东仟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小明、陈奕彬)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结果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一、诉讼基本情况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公司曾用名“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简称“欧比特”)于2020年1月18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因公司原全资子公司广东仟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张公司”;原名称“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简称“铂亚信息”)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李小明在未经仟张公司及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原为仟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身份与职务便利,在隐瞒了仟张公司及公司的情况下,以其本人及仟张公司的名义与广州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冠盛”、“冠盛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由于上述借款尚未还清,广州冠盛将上述纠纷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后,广州冠盛以母公司为仟张公司唯一股东为由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母公司为被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
2021年3月22日,公司及仟张公司收到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送达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粤0106民初4172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公司及仟张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前述判决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21年9月6日,公司及仟张公司收到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粤01民终12951号],裁定:一审法院对部分事实未予查明,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2021年11月26日,公司及仟张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广东省广州市天
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案号:(2021)粤0106民初37899号],该案件定于2022年1月12日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
2023年9月27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
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粤0106民初37899号],认定:原告(广州冠盛)主张欧比特对铂亚信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广州冠盛对欧比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广州冠盛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了上诉。
2023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具的传票[案号:(2023)粤01民终34014号{原审案号(2021)粤0106民
初37899号}],该案件定于2024年1月11日10时30分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9)。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4年9月30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粤01民终34014号)],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7899号民
事判决第二项;
2、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7899号民
事判决第三项;
3、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7899号民
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广东仟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小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余额6776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以本金
6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本金677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77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6%的标准计算;上述利息总额还需扣除已付利息1104000元);
4、驳回上诉人广州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431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广州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997元,由被上诉人广东仟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小明共同连带负担5033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8966元,由上诉人广州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8243元,由被上诉人广东仟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小明共同连带负担307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已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暂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该《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粤01民终34014号]认定:“冠盛公司主张航宇微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该判决结果,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判决结果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粤01
民终34014号];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