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3证券简称:航宇微公告编号:2024-037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星期一)15:00,召开地点为珠海
市唐家东岸白沙路1号欧比特科技园研发楼一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
2024年5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4年5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邓湘湘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83284222股,其中剔除股东颜军先生放弃的表决股份17905035股后的有效表决股份1653791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73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4007194股,其中剔除股东颜军先生放弃的表决股份17905035股后的有效表决股份561021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5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092770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681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有效表决股份159727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9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效表决股份126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08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有效表决股份3372737股,占上市总股份的0.484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184758股(已剔除颜军先生放弃的表决股份17905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2778%;反对1166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7051%;弃权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783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5221%;反对11661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007%;弃权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潘垚律师、周学文律师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