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琏升科技: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051证券简称:琏升科技公告编号:2025-009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明良、杨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明良、杨苹:

经查,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于网络域名业务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对于部分存在免租期的产业园租赁业务,对租赁的免租期在所属租赁合同的第一个租赁年度内进行摊销,而不是在整个租赁期内进行摊销,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四十五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23年年报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会计科目列报金额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黄明良、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以上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切实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要求期限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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