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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明良、杨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2-05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0163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3767902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明良、杨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5〕22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明良、杨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明良、杨苹:

经查,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于网络域名业务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对于部分存在免租期的产业园租赁业务,对租赁的免租期在所属租赁合同的第一个租赁年度内进行摊销,而不是在整个租赁期内进行摊销,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四十五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23年年报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会计科目列报金额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黄明良、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以上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切实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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