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0证券简称:世纪鼎利公告编号:2024-047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广东省珠海市港湾大道科
技五路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0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2787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6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6187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5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0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9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0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9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70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9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8542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22%;反对50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61%;弃权4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608%;反对50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65%;弃权4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127%。
邓怡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8594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73%;反对51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08%;弃权4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7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396%;反对5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07%;弃权4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259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18476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8%;反对52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62%;弃权41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608%;反对52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40%;弃权41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5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闫哲律师、巫晓佳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