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3991/FY/2024-296
致: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恬宁律师、张伟敏律师参加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
件、资料和证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30日刊载的《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4年4月25日(周四)下午14时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云飞路66号天
源迪科科技园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友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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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2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75612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33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75215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4277%。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载明公司截至2024年4月1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2%。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3、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097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中小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00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6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9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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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且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证实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提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提案的审议结果为:
1、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1175425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75425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75425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1175425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175425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1175425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10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858%;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1175425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10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858%;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175425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10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858%;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申请使用集团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175425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175425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10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858%;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75425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4月25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
马卓檀刘恬宁张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