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四)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交易量或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事件;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以上第(一)项至第(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3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当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当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项时,除了应当填写并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外,公司还需要同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
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4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备中国证监会、北京市证监局以及深证证券交易所查询。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
5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承诺书、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京市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透露、泄露公
司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6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
7附件一: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与上知悉知悉知悉知悉所属
姓名/证件证件知情市公所属关系内幕内幕内幕内幕登记登记联系通讯国籍职务单位名称类型号码日期司关单位类型信息信息信息信息时间人手机地址类别系地点方式内容阶段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附件二: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华力创通公司代码:300045
进程阶段进程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部门、机构和人员知悉内容(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之签字页)法定代表人签字: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