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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天新材:关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的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041证券简称:回天新材公告编号:2024-68

债券代码:123165债券简称:回天转债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的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章锋先生送达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出具的一审《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情基本情况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14),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章锋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1月17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情况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章锋等人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

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锋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章锋先生自2022年1月起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述判决为股东个人行为,不影响公司业务运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判决尚未生效,章锋先生表示将提起上诉,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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