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1证券简称:回天新材公告编号:2024-69
债券代码:123165债券简称:回天转债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已经审批的年度担保额度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
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含子公司)融资规模和为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2024年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25亿元)融资额度,公司为部分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前述子公司之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融资事项提供不
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的担保。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授权的有效期自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 2024 年度公司融资规模和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6)。
(二)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
2024年11月1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回天新材料(宜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城回天”)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签订
了三份《售后回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4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3651.50万元(含利息)。同时,公司与远东租赁签订了相应的《保证合同》,为宜城回天在前述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3651.50万元租金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
1度担保额度中,公司拟为宜城回天提供担保额度6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
对宜城回天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6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宜城回天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9651.50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在已经审议的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湖北回天新材料(宜城)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宜城市雷河镇雷雁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建超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7年8月31日
经营范围:聚氨酯类、丙烯酸酯聚合物类、氯丁胶粘剂,溶剂型粘接密封胶、制动液、表面处理剂、清洗剂、固化剂、涂料等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商
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并未设定相关许可的,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持有宜城回天100%的股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宜城回天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62246.41万元,负债总额为34467.19万元;
2023年营业收入为42153.31万元,净利润为3411.16万元。截至2024年9月
30日,宜城回天资产总额为66807.03万元,负债总额为34465.87万元,2024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39335.46万元,净利润为4546.93万元(未经审计)。
经查询,宜城回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人:湖北回天新材料(宜城)有限公司
第一条担保
1.1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向甲方担保承租人按期足额支付其在租赁合同项
2下应付的任何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果承租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其在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任何款项(无论是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称
“被担保款项”),乙方应在甲方提出付款要求后7天内立即以甲方要求的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该被担保款项。
1.2甲方作出的关于任何被担保款项或本保证合同项下应付款项未付的申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并应得到乙方的立即履行。
第二条担保范围
2.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为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租
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乙方在此同意,甲方与承租人无需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同意可以对租赁合同的任何条款如承租人义务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或其他条件进行变更或解除,乙方仍然对变更后的该租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经乙方同意而加重乙方债务的,乙方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由于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变动而引起的租金变动除外。
2.2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租
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甲方为实
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
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等);
第三条保证方式本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始至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的期间。
第五条合同生效
本保证合同在合同双方签署(包括以电子形式签署)后生效。
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07901.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37.47%;公司及
3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或涉及诉讼的担保。
五、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三份特此公告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