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1证券简称:回天新材公告编号:2024-51
债券代码:123165债券简称:回天转债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已经审批的年度担保额度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
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含子公司)融资规模和为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2024年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25亿元)融资额度,公司为部分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前述子公司之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融资事项提供不
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的担保。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授权的有效期自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 2024 年度公司融资规模和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6)。
(二)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1、2024年6月28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松江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回天”)与中国银行松江支行在2024年
6月28日至2026年6月28日期间发生的融资业务,提供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
人民币8000万元的保证担保。
12、2024年6月28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回天与北京银行在2024年6月28日至2025年6月27日期间发生的融资业务,提供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保证担保。
3、2024年6月28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回天与中信银行上海分行在2024年6月28日至2025年9月25日期间发生的融资业务,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2000万元的保证担保。
4、2024年6月28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襄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回天新材料(宜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城回天”)与中信银行襄阳分行在2024年
6月28日至2025年6月28日期间发生的融资业务,提供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
人民币10000万元的保证担保。
5、2024年7月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武进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回天”)与中国银行武进支行在2024年7月
1日至2025年5月16日期间发生的融资业务,提供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5000万元的保证担保。
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
度担保额度中,公司拟为上海回天提供担保额度7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上海回天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上海回天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2000万元;公司拟为宜城回天提供担保额度6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宜城回天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6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宜城回天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6000万元;公司拟为常州回天提供担保额度
3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常州回天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5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常州回天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3500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在已经审议的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21、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文吉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章力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1999年8月3日
经营范围:胶粘剂(除危险品),密封剂、灌封材料的开发、生产、销售;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化工设备销售;润滑油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公司持有上海回天100%的股权,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回天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156731.68万元,负债总额为66931.90万元;2023年营业收入为199118.40万元,净利润为10389.78万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上海回天资产总额为180779.09万元,负债总额为89240.53万元,2024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49891.05万元,净利润为1495.65万元(未经审计)。
2、湖北回天新材料(宜城)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宜城市雷河镇雷雁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建超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7年8月31日
经营范围:聚氨酯类、丙烯酸酯聚合物类、氯丁胶粘剂,溶剂型粘接密封胶、制动液、表面处理剂、清洗剂、固化剂、涂料等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商
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并未设定相关许可的,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持有宜城回天100%的股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宜城回天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62246.41万元,负债总额为34467.19万元;
2023年营业收入为42153.31万元,净利润为3411.16万元。截至2024年3月
331日,宜城回天资产总额为61827.88万元,负债总额为32103.80万元,2024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13837.73万元,净利润为1938.60万元(未经审计)。
3、常州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翔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章力
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1年5月20日
经营范围:从事太阳能电池背膜、高分子膜材料的研发与生产;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公司持有常州回天99.6%的股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常州回天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76115.18万元,负债总额为31267.92万元;2023年营业收入为65328.32万元,净利润为4103.45万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常州回天资产总额为66047.16万元,负债总额为21952.93万元,2024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7023.49万元,净利润为-776.25万元(未经审计)。
经查询,以上被担保人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一)
1、保证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自2024年6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8日止
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基于主债权之本
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
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7、保证期间: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
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最高额保证合同》(二)
1、保证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主债务人: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3、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4、主合同:债权人与主债务人已经订立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5、被担保主债权: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最高额保证合同》(三)
1、保证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4年6月28日至2025年9月25日期间
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2000万元整。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
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最高额保证合同》(四)
51、保证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湖北回天新材料(宜城)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4、主合同: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4年6月28日至2025年6月28日期间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债权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
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
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
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最高额保证合同》(五)
1、保证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常州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
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债权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
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
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
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常州回天另一股东未就上述担保事项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司对常州回天具有绝对控制权,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控,常州回天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风险可控。
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6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04500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36.29%;公司及公司
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或涉及诉讼的担保。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二)、(三)、(四)、(五)特此公告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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