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通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7月25日,贵公司召开了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8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7 月 26 日,贵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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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2024年8月12日(星期一)15:0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9:15-15:00。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12日15:00在江苏省无锡
市新吴区张公路19号如期召开,董事长包志方先生因公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唐宇女士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05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967734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286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2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890589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4305%。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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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0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7145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56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书和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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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宝通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邰恬李鹏飞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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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5-83304480传真:025-83329335邮编:2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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