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1证券简称:宝通科技公告编号:2024-075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12日(星期一)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8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新吴区张公路19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唐宇女士为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5人,代表股份96773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8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9058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3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3人,代表股份7714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3人,代表股份7714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3人,代表股份7714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983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07%;
反对15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39%;弃权
2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65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24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024%;反对15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9.8688%;弃权2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8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960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64%;
反对1550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27%;弃权
26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7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1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968%;反对1550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0.1045%;弃权26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8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5253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91%;
反对13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9%;弃权
20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94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2945%;反对13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0716%;弃权20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4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邰恬律师与李鹏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