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舆情的
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的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可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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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应急领导小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舆情信息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及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及投资者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及投资者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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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
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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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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