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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通科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2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专项核查意见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 1 0 0 1 9

电话:+8625-83304480传真:+8625-83329335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拟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项有效期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

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发行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本所律师在《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

本专项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项有效期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查验,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1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查验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

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2023年7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

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经查验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

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2023年8月

14日,发行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批准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本次发行有关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项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三)经查验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

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2024年3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了调整。

(四)经查验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

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2024年5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3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了调整。

(五)经查验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2024年7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六)经查验发行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

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2024年8月

12日,发行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批准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本次发行有关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项有效期均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因此,在前述股东大会召开后,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项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延长12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8月14日。

二、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具体情况

根据发行人发布于信息披露网站的有关公告,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发行人拟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项有效期。

经查验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的会议

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

3信息,2024年7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024年8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公司拟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原有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除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项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事项内容不变,在延长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审议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相关

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前述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项的有效期的

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张玉恒邰恬年月日

南京办公室: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座 4层

电话:025-83304480传真:025-83329335邮编:210019

网址:http://www.ct-partn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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