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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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卓、高林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1日下午3:00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经济
开发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大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王广收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951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6927%。
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2024年11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2024年11月21日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5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5128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368%。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51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692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5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5128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36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信息资料,经公司合并统计,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9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0233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4296%。根据经公司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联方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43992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17%;反对9041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32%;
弃权8085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1%。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65132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009%;反对904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20%;弃权8085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1%。
在上述议案表决中,公司股东大有控股有限公司系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回避了表决。
2、《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04982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28%;反对8927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9%;
弃权8085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3%。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66272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738%;反对892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92%;弃权8085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11月21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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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潘明祥经办律师:王卓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