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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31 查看全文

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层、9层、10层、13层、17层

Add: 5/9/10/13/17FloorBroadcasting Tower No.14Jianwai AvenueChaoyang

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电话Tel:8610-65211833 传真Fax: 8610-88381869

Website :www.hairunlawyer.com

1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惠忠、牛金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的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上刊登了《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

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31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

街 18 号丰联广场 B 座 9 层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王忠磊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上午9:15至9:25,

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9:15至15:00。

经审查,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70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4643236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7353%。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69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

为786873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361%。其中: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56375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899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

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69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8686103

3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36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进行点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81473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162%;反对15902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49%;弃权2734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5110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628%;反对15902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49%;弃权273496

4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

本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逐项表决)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

同意4481093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80%;反对158936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30%;弃权320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4730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546%;反对158936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30%;弃权320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

同意4478961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20%;反对158114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53%;弃权615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7%。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2598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087%;反对158114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53%;弃权615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7%。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

5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4480374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25%;反对1587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91%;弃权410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4011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391%;反对1587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91%;弃权410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4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

同意4479697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80%;反对15603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05%;弃权7500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5%。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333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46%;反对15603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05%;弃权7500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5%。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5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

同意4479904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823%;反对15594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86%;弃权738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1%。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6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3541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90%;反对15594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86%;弃权738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1%。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6限售期

表决结果:

同意4480739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04%;反对15615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30%;弃权6342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6%。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4376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470%;反对15615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30%;弃权6342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6%。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7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

同意4480172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881%;反对15564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21%;弃权741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8%。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3809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348%;反对15564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21%;弃权741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8%。

本议案表决通过。

7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8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表决结果:

同意4480598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73%;反对15571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36%;弃权692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1%。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423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440%;反对15571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36%;弃权692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1%。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归属

表决结果:

同意4479512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39%;反对15624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50%;弃权747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1%。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3149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06%;反对15624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50%;弃权747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1%。

本议案表决通过。

2.10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

同意4480335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17%;反对15530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48%;弃权7591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8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5%。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3972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383%;反对15530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48%;弃权7591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5%。

本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80770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10%;反对15541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71%;弃权7052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9%。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4407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477%;反对15541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71%;弃权7052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9%。

本议案表决通过。

4、《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80184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884%;反对15578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50%;弃权726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6%。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3821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351%;反对15578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50%;弃权726996

9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6%。

本议案表决通过。

5、《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79771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95%;反对15607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13%;弃权7391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3408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62%;反对15607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13%;弃权7391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2%。

本议案表决通过。

6、《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80493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50%;反对15566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25%;弃权707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5%。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4130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417%;反对15566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25%;弃权707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5%。

本议案表决通过。

7、《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10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4479733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87%;反对155726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38%;弃权777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5%。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3370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53%;反对155726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38%;弃权777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5%。

本议案表决通过。

8、《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514158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01%;反对122159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09%;弃权691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57795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68%;反对122159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09%;弃权691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0%。

本议案表决通过。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80428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37%;反对15516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18%;弃权763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5%。

11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406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403%;反对15516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18%;弃权763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5%。

本议案表决通过。

10、《关于聘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审计服务机构及变更年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509875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279%;反对12524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73%;弃权8116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8%。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53512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45%;反对12524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73%;弃权8116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8%。

本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

12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3海润天睿律师华谊兄弟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武惠忠:

牛金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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