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姚小青、郑丹、杨伊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51号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姚小青、郑丹、杨伊:
根据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姚小青、郑丹、杨伊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4〕27号),你公司2023年与甘肃佛慈红日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5591.35万元,你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公司时任董事长姚小青、时任总经理郑丹、董事会秘书杨伊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
条、第7.2.7条的规定。姚小青、郑丹、杨伊的上述行为违
1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2条、第7.2.7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第1.4条、第5.1.2条、第7.2.7条的规定。请
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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