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26证券简称:红日药业公告编号:2024-047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天津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姚小青、郑丹、杨伊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4〕2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姚小青、郑丹、杨伊:经查,2023年,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药业”或公司)与甘肃佛慈红日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5591.35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红日药业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相关临时公告。以上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
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姚小青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郑丹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杨伊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现决定对红日药业、姚小青、郑丹、杨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规学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认真反思,深刻吸取教训,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管理活动,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六日